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防止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佛山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重点监控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要点解读如下:
一、《办法》明确了实施的对象主体和监控期限
实施本办法的企业是指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在我市范围内从事建筑业活动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包括市内、市外)。
重点监控企业的监控期限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时限一般为3—6个月。
二、《办法》明确了施工企业、监理企业被列为重点监控企业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被列为市重点监控企业:
1、在佛山市内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
2、在全市组织的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大检查中评分不合格的;
3、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企业拒不整改或逾期不整改仍继续危险施工,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议,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
三、《办法》明确了被列为重点监控的企业在重点监控期内需要完成的工作
对被列为重点监控的企业,需要在收到重点监控通知书起10日内将本企业在我市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工程的清单报工程所在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月(自监控之日起30日内)须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企业的安全生产自检报告、在建房屋建筑工程清单以及在建工程检查报表。
四、《办法》明确了处罚制度
一旦被列为重点监控企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诚信分值扣除15分。重点监控期间,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重点监控企业施工(监理)的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检查,1次评分不合格的,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延长该企业重点监控期限3个月;2次评分不合格的,并列入诚信系统企业黑名单。重点监控期间,重点监控企业不按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月报制度,每发生1次的,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延长该企业重点监控期限3个月;累计发生3次的,列入诚信系统企业黑名单。
五、《办法》明确了撤除重点监控的条件和程序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出撤除申请:
1、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的月检、不定期、不预先告知的安全检查中共有6次或以上合格,同时无发生违规行为的;
2、重点监控期间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均竣工,无发生违规行为的。
重点监控企业要向工程所在地的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提出书面申请,经工程所在地的所有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才能撤除重点监控。